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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 七 章 請假 第 五 節 特別假 ( 35年0月0日)
第 142 條
人員丁父母或兼祧父母憂,或喪配偶,或父歿而遇祖父母喪時,得請特別假三十日,支給全薪,不在任何假期內扣除,但不給往返程期。

第 143 條
人員如因特別事故,如祖父母父母或配偶病重時,必須請假而本年內業已請過優待假及病事假各三十日,或照章無優待假可請時,得呈請鹽務總局給予特別假,如經審查請假緣由實屬必需者,假期內得支半薪,否則雖准給假,不得支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