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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四 章 離職金 ( 105年05月23日)
第 14 條
人員在派(僱)用期間,因辭職、重大過失免職或因其他原因離職者,僅可領回其自提儲金之本息作為離職金,公提儲金之本息收回撥作儲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