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五 章 退休金
( 105年05月23日)
第 16 條
人員在本總廠連續任職五年以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准其申請退休:
一、年滿六十歲者。
二、任職二十五年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