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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五 章 退休金 ( 105年05月23日)
第 16 條
人員在本總廠連續任職五年以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准其申請退休:
一、年滿六十歲者。
二、任職二十五年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