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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五 章 退休金 ( 105年05月23日)
第 17 條
人員在本總廠連續任職五年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
二、身心障礙不能勝任職務。

前項第一款規定之年齡,本總廠得按職位工作性質及職責情形,訂定分等限齡退休標準報經濟部核准酌予提前,但職員不得少於五十五歲,工員不得少於五十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