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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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五 章 退休金
( 105年05月23日)
第 19 條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退休人員,其身心障礙,係因公傷病所致者,退休金加給百分之二十,在儲備金內支給,其任職未滿五年者,以五年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