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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五 章 退休金 ( 105年05月23日)
第 22 條
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限齡提前退休人員,按照規定之退休年齡,每提前一年加發半個月薪津,由儲備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