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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五 章 退休金 ( 105年05月23日)
第 26 條
已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褫奪公權當未復權者。
二、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有給之公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