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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六 章 撫卹金 ( 105年05月23日)
第 34 條
領受撫卹金及喪葬費之遺族,以在本總廠登記有案或經確實證明者為限,其領受之順序如下:
一、父母、配偶、子女。但配偶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
三、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其撫卹金應平均領受;如有死亡或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

第一項遺族,死亡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指定領受撫卹金者,從其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