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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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六 章 撫卹金
( 105年05月23日)
第 36 條
人員死亡如無遺族或遺族因故不及親來殮葬時,得由服務機構,就應給喪葬費,指定人員代為殮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