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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六 章 撫卹金 ( 105年05月23日)
第 37 條
請卹及請領撫卹金權利之時效,自請卹或請領事由發生之次月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時效中斷,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