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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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二 章 年資結算
( 105年05月23日)
第 5 條
年資結算人員離職或死亡時,未具有本辦法施行前之退休資格者,依左列方式處理:
一、其屬資遣離職或死亡者,應將保留之年資結算給與一次發給之。
二、其屬辭職或因重大過失免職者,應將保留之年資結算給與,全部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