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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 五 章 經營管理 ( 106年11月22日)
第 20 條
加氣站業者應販售添有臭劑之車用液化石油氣。

前項臭劑之添加,應以液化石油氣洩漏於空氣中含量達容量千分之一時即可察覺臭味為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