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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 五 章 經營管理 ( 106年11月22日)
第 27 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機構,必要時並得邀請相關單位查驗加氣站設備情形、營運情形、供氣品質及緊急處理措施,業者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檢查。

查驗人員執行前項查驗時,應出示主管機關核發之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