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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 二 章 進用 第 一 節 派用人員及僱用人員 ( 104年05月22日)
第 11 條
各機構新進人員之敘薪及晉薪,由各機構自行訂定。除另有規定外,應自各等之第一級起薪。

依第六條第二項進用之新進派用人員,各機構得依市場薪資狀況以較低職等起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