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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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 二 章 進用 第 一 節 派用人員及僱用人員
( 104年05月22日)
第 12 條
各機構分類職位人員之派(僱)用,應依經濟部所屬事業分類職位人員派(僱)用最低資格之規定辦理。但各機構原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機構評價職位人員之僱用最低資格,由各機構參照分類職位人員派(僱)用最低資格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