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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 二 章 進用 第 一 節 派用人員及僱用人員 ( 104年05月22日)
第 13 條
各機構人員之派(僱)用分下列各類:
一、新進。
二、升等。
三、調遷。
四、降等。
五、權理。
六、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