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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 二 章 進用 第 一 節 派用人員及僱用人員 ( 104年05月22日)
第 14 條
各機構人員之派(僱)用應依照各機構規定完成派(僱)用程序,離職時應辦妥離職手續。未完成派(僱)用程序者,視為未派(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