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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 二 章 進用 第 一 節 派用人員及僱用人員 ( 104年05月22日)
第 15 條
各機構僱用人員之勞動契約終止,除因受懲處而依勞動基準法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自行辭職或辦理退休外,各機構應依各該法律規定期間予以預告,未能預告者,發給預告期間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