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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 二 章 進用 第 二 節 約聘人員及約僱人員 ( 104年05月22日)
第 22 條
各機構約聘(僱)人員之報酬,按所任工作比照相當職位之等級核給之,其薪點折算薪額基準,由各機構在本部核定範圍內訂定之,如需超出核定範圍,應報本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