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4年05月22日)
第 5 條
各機構人員,依職級分為監、師、員。但各機構組織規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監、師,指經派用為分類職位第六職等以上之人員,稱為派用人員;員,指僱用為分類職位第五職等以下及評價職位之人員,稱為僱用人員。

各機構約聘(僱)擔任相當分類職位第六職等以上者為約聘人員,相當分類職位第五職等以下及評價職位者為約僱人員。

各機構派用人員及約聘人員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僱用人員及約僱人員為純勞工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