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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 二 章 進用 第 一 節 派用人員及僱用人員 ( 104年05月22日)
第 8 條
新進人員應先予試用或實習,其期間為半年,期滿經考核合格者始得派(僱)用。考核不合格者,派用人員不予派用,僱用人員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