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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第 七 章 併聯規範 ( 113年01月11日)
第 19 條
合格系統與輸配電業系統相互併聯時,依發電機組設備總容量或購電契約容量,按輸配電業規定之供電方式引接適當電壓等級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