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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第 三 章 分離會計原則 第 三 節 資產分離原則 ( 104年09月15日)
第 21 條
各項資產依前條規定歸屬,其無法直接歸屬者,準用第十七條規定之成本分攤及其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