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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第 三 章 分離會計原則 第 三 節 資產分離原則 ( 104年09月15日)
第 19 條
各項資產資料之彙集方式,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第 20 條
事業各項資產之歸屬,準用第十五條之規定辦理。

第 21 條
各項資產依前條規定歸屬,其無法直接歸屬者,準用第十七條規定之成本分攤及其程序辦理。

第 22 條
事業所經營各業務間資產移轉之內部交易,其定價方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由受管制業務移轉予受管制業務者,轉撥價格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二、由受管制業務移轉予非管制業務者,轉撥價格應取現行市場價格與帳面價值之高者;由非管制業務移轉予管制業務者,轉撥價格應取現行市場價格與帳面價值之低者。

前項內部交易,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