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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第 三 章 分離會計原則 第 五 節 收入分離原則 ( 104年09月15日)
第 26 條
事業之收入係由多種業務共同產生且無法直接歸屬者,依下列步驟間接歸屬或合理分攤之:
一、有相關費率可遵循者,先依相關費率予以間接歸屬至該收入所發生或受益之各業務。
二、無相關費率可遵循者,依合理方式分攤至該收入所發生或受益之各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