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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第 三 章 分離會計原則 第 五 節 收入分離原則 ( 104年09月15日)
第 25 條
事業之收入可直接歸屬者,直接歸屬至各業務。

第 26 條
事業之收入係由多種業務共同產生且無法直接歸屬者,依下列步驟間接歸屬或合理分攤之:
一、有相關費率可遵循者,先依相關費率予以間接歸屬至該收入所發生或受益之各業務。
二、無相關費率可遵循者,依合理方式分攤至該收入所發生或受益之各業務。

第 26-1 條
事業之營運資產由他人付費或補助而取得、重置、遷移或報廢者,收取之金額於扣除因而受損或報廢營運資產之帳面價值後,應分離至各業務並認列為遞延收入;後續年度則配合相關資產之折舊逐年攤銷轉列為收入。

前項規定於編製一般財務報告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