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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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第 五 章 查核監督
( 104年09月15日)
第 35 條
事業應訂定手冊,記載實施本準則之具體方法;其內容至少應包括成本分攤基礎、收入分離程序、資產分離程序、負債分離程序、關係人交易之計價程序、內部交易之轉撥計價程序及其他相關項目。
前項手冊,應於施行前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事業修正施行中之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