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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第 五 章 查核監督 ( 104年09月15日)
第 35 條
事業應訂定手冊,記載實施本準則之具體方法;其內容至少應包括成本分攤基礎、收入分離程序、資產分離程序、負債分離程序、關係人交易之計價程序、內部交易之轉撥計價程序及其他相關項目。

前項手冊,應於施行前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事業修正施行中之手冊。

第 36 條
中央主管機關就事業會計報告之查核簽證有關事項,得要求事業提供會計師之工作底稿及其他相關資料;必要時,得要求事業協同會計師說明。

第 37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事業提供各項會計憑證、帳冊及與會計報告有關之營運資料;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38 條
事業各項會計憑證及帳冊保存期限,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