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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第 五 章 查核監督 ( 104年09月15日)
第 36 條
中央主管機關就事業會計報告之查核簽證有關事項,得要求事業提供會計師之工作底稿及其他相關資料;必要時,得要求事業協同會計師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