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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第 五 章 查核監督 ( 104年09月15日)
第 37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事業提供各項會計憑證、帳冊及與會計報告有關之營運資料;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