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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第 三 章 分離會計原則 第 六 節 資金成本計算原則 ( 104年09月15日)
第 27 條
事業各業務之資金成本依下列公式計算之:資金成本=(經營各業務合理應使用之資產-因營業活動發生之非付息負債)x資金成本率。

前項所稱經營各業務合理應使用之資產,指依資產分離原則規定分離至各業務之資產。

第 28 條
事業之資金成本率依下列公式計算之:資金成本率=付息負債資金成本率 x﹝付息負債/(付息負債+業主權益)﹞+業主權益資金成本率x ﹝業主權益/(付息負債+業主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