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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 109年12月09日)
第 12 條
承裝業僱用之專業人員異動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達第五條規定之最低人數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補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