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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 109年12月09日)
第 14 條
承裝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
一、違反第三條承裝業務範圍規定。
二、違反第十一條承裝業不得僱用未符資格專業人員規定。
三、違反第十二條未於期限內補足專業人員人數規定。

違反前項第三款規定者,除限期改善者外,併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