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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 109年12月09日)
第 6 條
承裝業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照:
一、申請書。
二、固定營業場所及工具設備證明文件。
三、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四、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五、專業人員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符合第四條規定資格之證書正、影本及受僱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