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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 二 章 分離會計 第 五 節 收入分離原則 ( 107年04月17日)
第 21 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之收入無法直接歸屬者,依下列步驟間接歸屬或合理分攤之:
一、有相關費率可遵循者,依相關費率予以間接歸屬至該收入所發生或受益之各業務部門。
二、無相關費率可遵循者,依合理方式分攤至該收入所發生或受益之各業務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