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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 二 章 分離會計 第 五 節 收入分離原則 ( 107年04月17日)
第 22 條
各部門分離後之合理利潤,應與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訂定之公用售電業電價費率計算公式計算並經電價費率審議會審定之合理利潤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