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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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11月01日)
第 2 條
銷售供氫能車輛最終使用之氫燃料者,應設置加氫站。
本辦法所稱加氫站,係指備有儲氫設施、氫氣處理設備及流量加氫機(以下簡稱加氫機),為氫能車輛加注氫氣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