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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11月01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能源管理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銷售供氫能車輛最終使用之氫燃料者,應設置加氫站。

本辦法所稱加氫站,係指備有儲氫設施、氫氣處理設備及流量加氫機(以下簡稱加氫機),為氫能車輛加注氫氣之場所。

第 3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辦法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構)或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