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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 105年01月06日)
第 10 條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中央政府逐年編列預算撥充。
二、其他專案基金撥充。
三、公民營企業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四、基金之孳息。
五、其他收入。

前項第三款之捐贈,經主管機關之證明,依所得稅法之規定,准在當年度所得中減除,不受金額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