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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 105年01月06日)
第 1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得視中小企業發展特性之需要,擬定輔導計畫,並編列預算負責執行。

地方主管機關為前項輔導計畫之推行,得向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申請補助,或協助中小企業取得專案融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