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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 105年01月06日)
第 5 條
主管機關為輔導中小企業調查或開發市場,應對中小企業提供資訊服務、建立自有品牌、佈置行銷管道或開發市場有關之指導及協助,作為輔導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