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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 105年01月06日)
第 7 條
主管機關為推動中小企業相互合作,應以左列事項為輔導重點:
一、業界垂直合併及中心衛星工廠制度之建立與推廣。
二、業界水平合併及聯合產銷制度之建立與推廣。
三、互助基金或合作事業。
四、技術合作與共同技術之開發。
五、共同設備之購置。
六、行銷據點之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