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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 105年01月06日)
第 8 條
主管機關為協助中小企業取得及確保生產因素與技術,應以左列事項為輔導重點:
一、資本之形成及累積。
二、資金之融通。
三、土地、廠房、設備、營業場所及資訊之取得。
四、人才培訓及勞動力之提升。
五、原料及技術之確保。
六、中小企業利用資本市場獲取資金之輔導。
七、服務技術水準之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