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平交易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6年06月14日)
第 2 條
本法所稱事業如下:
一、公司。
二、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
三、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
事業所組成之同業公會或其他依法設立、促進成員利益之團體,視為本法所稱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