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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6年06月14日)
第 1 條
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事業如下:
一、公司。
二、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
三、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

事業所組成之同業公會或其他依法設立、促進成員利益之團體,視為本法所稱事業。

第 3 條
本法所稱交易相對人,指與事業進行或成立交易之供給者或需求者。

第 4 條
本法所稱競爭,指二以上事業在市場上以較有利之價格、數量、品質、服務或其他條件,爭取交易機會之行為。

第 5 條
本法所稱相關市場,指事業就一定之商品或服務,從事競爭之區域或範圍。

第 6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公平交易委員會。

本法規定事項,涉及其他部會之職掌者,由主管機關商同各該部會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