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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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財務
( 112年04月07日)
第 22 條
傳銷商繳納保護基金與年費之金額及時期,由本會公告之。
參加二以上傳銷事業之傳銷商,其保護基金及年費得擇一傳銷事業繳納。
傳銷商保護基金及年費,由傳銷事業統一代收後向保護機構繳納。但保護機構於業務規則中就繳納方式另為規定者,從其規定。
未依規定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之傳銷商,不得請求保護機構執行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