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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財務 ( 112年04月07日)
第 20 條
保護機構收入來源如下:
一、捐助之財產。
二、自傳銷事業及傳銷商收取之保護基金及年費。
三、財產之孳息及運用收益。
四、其他受贈之收入。

第 21 條
傳銷事業繳納保護基金與年費之金額及時期如下:
一、保護基金:
(一)依上一會計年度多層次傳銷營業額總數分為下列十一級繳納:
(二)已繳納保護基金之傳銷事業,如營業規模晉級者,即應補足級距間之差額;營業規模未晉級者,無須再繳納;營業規模降級或級距金額有調降者,不退還其差額。
(三)新報備傳銷事業應於完成報備當季向保護機構繳納;因晉級須補足級距差額之傳銷事業,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向保護機構繳納。
二、年費:
(一)依上一會計年度多層次傳銷營業額總數分為下列十級繳納:
(二)新報備傳銷事業應於完成報備當季向保護機構繳納;已報備傳銷事業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向保護機構繳納。
(三)傳銷事業繳納年費達一定年限及金額者,得由本會視基金規模公告停止繳納。

第 22 條
傳銷商繳納保護基金與年費之金額及時期,由本會公告之。

參加二以上傳銷事業之傳銷商,其保護基金及年費得擇一傳銷事業繳納。

傳銷商保護基金及年費,由傳銷事業統一代收後向保護機構繳納。但保護機構於業務規則中就繳納方式另為規定者,從其規定。

未依規定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之傳銷商,不得請求保護機構執行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任務。

第 23 條
傳銷事業及傳銷商已繳納之保護基金及年費均不退還。

保護機構應製作並更新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之名冊,每季送本會備查。

第 24 條
保護機構會計事務之處理,其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之起迄以曆年制為準,並應依其會計事務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發展管理上之需要,制定會計制度報本會備查。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科目、會計簿籍及會計報表之說明與用法。
四、普通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五、收款、付款及財產管理辦法。

第 25 條
保護機構應於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開設專戶,為收入、支出款項控管。

第 26 條
保護機構設立之捐助財產不得少於現金總額一千萬元,且於一千萬元額度內本金不得動支。

保護機構之收入除供其執行第三條任務及營運使用外,不得動支。

第 27 條
保護機構應每年編造次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於十月底前,由董事會審定後報本會備查。

保護機構應於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由董事會審定後,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並連同會計師查核報告及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一併報本會備查。

前二項資料應以適當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