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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財務 ( 112年04月07日)
第 26 條
保護機構設立之捐助財產不得少於現金總額一千萬元,且於一千萬元額度內本金不得動支。

保護機構之收入除供其執行第三條任務及營運使用外,不得動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