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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三 章 財務報告 ( 108年01月31日)
第 11 條
流動資產,指財團法人預期於其正常業務週期中實現之資產、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實現之資產、現金或約當現金。

流動資產之內容,包括現金及約當現金、應收票據、應收帳款、預付款項等項目。

非流動資產之內容,包括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無形資產及存出保證金等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