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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三 章 財務報告 ( 108年01月31日)
第 9 條
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

第 10 條
資產負債表(格式如附件一)包括下列各項:
一、資產。
(一)流動資產。
(二)非流動資產。
二、負債。
(一)流動負債。
(二)非流動負債。
三、淨值。
(一)基金。
(二)累積餘絀。

第 11 條
流動資產,指財團法人預期於其正常業務週期中實現之資產、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實現之資產、現金或約當現金。

流動資產之內容,包括現金及約當現金、應收票據、應收帳款、預付款項等項目。

非流動資產之內容,包括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無形資產及存出保證金等項目。

第 12 條
流動負債,指財團法人預期於其正常業務週期中清償之負債;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之負債;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到期清償之負債。

流動負債之內容,包括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帳款及應付費用等項目。

非流動負債之內容,包括長期借款、長期應付票據及存入保證金等項目。

第 13 條
收支餘絀表(格式如附件二)包括下列各項:
一、收入。
二、支出。
三、所得稅費用。
四、本期餘絀。

第 14 條
淨值變動表(格式如附件三),包括下列各項:
一、基金之期初餘額、本期增減項目與金額及期末餘額。
二、累積餘絀。
三、淨值其他項目之期初餘額、本期增減項目與金額及期末餘額。

第 15 條
現金流量表(格式如附件四),指以現金及約當現金之流入與流出,彙總說明財團法人於特定期間之業務、投資及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第 16 條
對於財務報告之重要揭露事項,應加以註釋:
一、組織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
二、聲明財務報告依本準則、相關法令及遵循之會計準則編製。
三、通過財務報表之日期及程序。
四、重大會計政策之彙整總說明及編製財務報告所採用之衡量基礎。
五、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不確定性之主要來源。
六、重要會計科目之說明。
七、組織之重要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八、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九、其他足以影響未來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等重要事項或措施。